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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智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6 18:38:37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赛摩智能”)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进一步优化公司
治理结构,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摩智能”)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
权,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增加设立公司职工董事的规定以及选举程序;明确规定控
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修订独立董事、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明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权等。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的《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整体修订内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
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1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
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2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3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4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即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即财
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5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6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认购公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
司发行的全部股份,以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 的全部股份,以江苏赛摩集团有限公司截至 2011 年 8
7 产值为依据,按各发起人在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 月 31 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为依据,按各发起人在有
相应折算其在公司的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 限公司的持股比例相应折算其在公司的发起人股份。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为:…… 公司设立时,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股计划的除外。
8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供任何资助。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9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权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10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1 司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12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质押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13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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