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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光精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6 18:45:25

证券代码:430510 证券简称:丰光精密 公告编号:2025-098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投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
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
实、准确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且尚未公开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同一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均应累计计算。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5、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7、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1、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3、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5、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16、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1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18、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9、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6、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7、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本条第(二)项关于“重大交易”的规定。
(八)公司订立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合同: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2、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3、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合同订立后,其生效、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或者提前解除、终止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九)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7、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8、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9、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10、北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
询。
第九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
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
的,应当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的,应当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情况达到披露
要求时,应当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
通过当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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