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光精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18:45:25
证券代码:430510 证券简称:丰光精密 公告编号:2025-068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称“《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下简称“公司”)。公司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 司”)。
理 局 注 册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
91370200727827228T。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1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 码为:91370200727827228T。
所”)上市,证券简称为:丰光精密,证券代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经中国证券
码为:430510。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
1,200 万股新股,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中文名称:青岛丰光精密机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
英 文 名 称 : QINGDAO FENGGUANG 司
PRECISION MACHINERY CO., LTD 英 文 全 称 : QINGDAO FENGGUANG
公司住所:青岛胶州市上合示范区湘江 PRECISION MACHINERY CO., LTD
路 78 号(一照多址)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岛市胶州市上合示
邮政编码:266300 范区湘江路 78号(一照多址)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4,213,929元。 邮政编码:266300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84,213,929元。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
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
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应当在中国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具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 十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二十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184,213,929 元,股份总数为 184,213,929 股, 184,213,929股,全部为普通股。
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 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