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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农节水: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26 18:49:40

证券代码:830964 证券简称:润农节水 公告编号:2025-062
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 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该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证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 则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河 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会议情况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上述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前款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前述第(一)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项金额计算适用标准。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公司直接或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公司对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除提供担保外,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均应通过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至(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
公司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款: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会。
第十三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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