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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农节水:关于取消监事会并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18:49:40

证券代码:830964 证券简称:润农节水 公告编号:2025-058
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其中,将“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相关条款较多,且不涉及实质性条款内容变更,不作单独列示。其他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唐山润农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 唐山润农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
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 公司在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上市,证券简称为:润农节水,证券代 代码为 9113020057675573XY。
码为:830964。
第三条 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第三条 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1 月
设立,在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润农节水,
为 9113020057675573XY。 证券代码为:83096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26,120.8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261,208,000 元。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2011 年 6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
月 8 日至长期。 限公司。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
人。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选举、聘任或更换。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经
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 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 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 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级管理人员。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
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26,120.8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为 26,120.8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股份时,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
公司现有股东是否有权优先认购。 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
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
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
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
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要约方式;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二)公开交易方式; 其他方式。
(三)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 四条第(一)、(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会议决议。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的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五)、(六)项情形的,公司应 (三)、(五)、(六)项情形的,公司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注销。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转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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