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宁股份: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6 18:52:44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公司、股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司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具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的股
份 6,315 万股,由下列发起人以净资产方式 份总数为 6,315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认购全部股份: 元,由下列发起人以净资产方式认购全部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270.5526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9,270.552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9,270.5526 万股。 19,270.5526 万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外。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为公司利益,董事会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 董事会可以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 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 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
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董事会表决。董事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应当经 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所必需。 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二)要约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同意。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项情形的, 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该条第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二)项、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该条第(三)项、 属于该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