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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变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6 18:53:37

证券代码:839946 证券简称:华阳变速 公告编号:2025-063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2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本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和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二)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四)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注意
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制定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
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
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六条 董事会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接待投
资者现场来访,做好相关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并做好书面备查记录。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八条 与来访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会议记
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资料(如有)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第十九条 公司重大业务开拓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广告除外),由公司相
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公司任何人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
公司应当要求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事先提供采访提纲,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对外宣传。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避免在相
关网络、微博、微信等非正式渠道上登载有关公司的信息,如有必要须提前向公司进行报备,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控股子公司(如有)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进
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适当形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
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制
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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