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8)
公告时间:2025-08-26 19:18:40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基本原则......2
第三章 职责及权限......2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9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报告、流传、审核及披露程序...... 11
第六章 信息资料、文件的管理......13
第七章 信息保密制度......13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管理规定......15
第九章 上级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制度......15
第十章 责任追究......15
第十一章 附则......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职责及权限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公司证券投资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5、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6、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执行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实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5、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6、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上市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4、在持有5%以上公司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的董事,应将股东单位任何影响公司
股价变动的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1、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审计委员会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审计委员会在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5、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2、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裁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3、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和时限提交。
4、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5、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责任
1、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相关财务信息知情人,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确保财务信息不泄密。
2、公司审计部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报告,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 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职责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汇报各自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当发生重大信息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进行汇报,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十五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获悉信息的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重大信息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1、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 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 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4) 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5) 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6)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 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后果;
(8) 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9) 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2、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经营和股票、债券、基金以及分红型保险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 提供财务资助;
(4) 债权或债务重组;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研究或者开发项目转移;
(8) 签订许可协议;
(9) 赠与或受赠资产。
3、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1) 购销商品;
(2) 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
(3) 赠与或受赠资产;
(4) 兼并或合并法人;
(5) 出让或受让股权;
(6) 提供或接受劳务;
(7) 代理;
(8) 租赁;
(9) 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
(10) 提供资金或资源;
(11) 协议或非协议许可;
(12) 提供担保;
(13) 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
(14) 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
(15) 合作投资企业;
(16) 合作开发项目;
(17) 其他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
以上关联交易是指与关联方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事项。
4、其他重大事项
(1)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
(2) 募投资金投向发生重大变化;
(3) 公司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
(4) 发生重大债务;
(5) 提供对外担保或担保变更(反担保除外);
(6) 合并或者分立;
(7) 公司收购或者兼并;
(8)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9) 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10) 重大或有事项;
(11) 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12)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13) 业绩预告以及利润与业绩预告出现较大差异;
(14) 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介信息;
(15) 未能归还到期的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16) 因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