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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8)

公告时间:2025-08-26 19:18:40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机构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两名独立董事和一名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含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组织人员承办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关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贷款审批、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

董事会具有单项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对外投资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对外投资,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二)收购、出售资产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收购、出售资产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对同一资产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的收购或出售,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三)资产抵押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的资产抵押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资产抵押,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四)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在符合下列条件下,具有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对外担保权限:
1、对外担保的对象不是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不超过百分之七十;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3、公司对外担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委托理财
对于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董事会具有单次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权限;其他形式的委托理财,董事会具有单次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五的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委托理财,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六)关联交易

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百分之五以下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人分次进行的同类关联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二的资产收购、出售;
(四)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百分之五的资产抵押;
(五)决定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交易事项及其他事项;
(六)依据《董事长工作细则》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召开定期会议时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召开临时会议时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十日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持有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时。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
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定期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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