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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邦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19:30:19

证券代码:832471 证券简称:美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7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美邦工程科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美邦工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北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 交所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订本章程。 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执
表人。 行公司事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
级管理人员。 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 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
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 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讼。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
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河北美邦工程 份总数为 5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 股金额为 1 元。
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公司设立时 所持有的原河北美邦工程科技有限公
各 发 起 人 及 其 认 购 的 股 份 数 如 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
下:······ 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
时全部缴足。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及
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320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全部为人民币普 为 8,32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全部为
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资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述(一)、(二)方式增加公 以上述(一)、(二)方式增加公司
司股本时,股份发行前的股东不享有 股本时,股份发行前的股东不享有对
对新增股份的优先认购权。 新增股份的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其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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