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立智能: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6 19:34:54
证券代码:920007 证券简称:酉立智能 公告编号:2025-083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8:《修订<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由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理管理
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经验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门的全面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和个人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公司其他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二)回避性原则: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三)职业道德原则: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四)保密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业务中知道的商业秘密。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五)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原则: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时应当保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六)廉洁性原则: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洁的纪律规定。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可从公司财务部门及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备后,开展年度审计工作;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可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启动离任审计;
(七)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
(八)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10年,存档时应表明存档期限。
第二十二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银行开立账户情况,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检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经营管理、投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公司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审计委员会审定公布后施行;
(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报总经理进行检查整改;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部审计部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相关部门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