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19:46:21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存量资金管理效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主要包括:购买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等收益增值型产品。公司理财产品不包括银行定期存款、证券投资(含股票、债券)和对外股权投资。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委托理财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风险防控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总和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通过后,可确定一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由总裁决策,并经董事长批准。
(四)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进行审批和决策。
第七条 财务部(资金)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八条 公司拟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按照本制度规定经董事长(或其授权总裁)、董事会、股东会审批通过后,由总裁指定财务部(资金)负责实施。公司及子公司应按照审批通过后的委托理财方案及内容进行理财,财务部(资金)应定期向总裁汇报项目投资进度,总裁应定期向董事会进行汇报。
第三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九条 公司对委托理财业务中不相容岗位进行分离,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有相互监督与牵制,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第十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受托人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委托理财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风险跟踪与处置
(一)公司财务部(资金)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财务部指定责任人,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同时应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二)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
应提请公司采取调整或终止理财协议等措施,保障公司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定期对委托理财的收益和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委托理财业务存在较大风险或收益未达预期,应及时调整投资策略或停止相关业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开展情况,包括委托理财的发生额、余额、收益情况、是否存在逾期未收回等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