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19:50:30
证券代码:300566 证券简称:激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0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已经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为自身及对方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上限为 42.1 亿元人民币。授信及担保授权有效期为自该议案经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江北激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北激智”)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江北激智就公司银行授信相关事宜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限额人民币 20,000万元。
全资子公司江北激智因其业务发展需要,向国家开发银行宁波市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就江北激智银行授信相关事宜与国家开发银行宁波市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担保限额人民币 10,000 万元;江北激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就江北激智银行授信相关事宜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限额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企业基本信息
被担保
注册资本 法定代
公司名 成立日期 注册地点 主营业务
(万元) 表人
称
光学薄膜、高分子复合材料、功能膜材料、化
宁 波 激 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发、制造及批
浙江省宁波
智 科 技 发、零售,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2007-03-09 26374.155 高新区晶源 张彦
股 份 有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
路 9 号
限公司 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
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一般项目:新型膜材料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
宁 波 江 浙江省宁波 光电子器件销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化工产
北 激 智 市江北区庆 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
新 材 料 2013-12-19 33214.72 丰路 888 号、 文灿 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
有 限 公 畅 阳 路 299 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产业用纺织
司 号 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许可项
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2、 主要财务数据
(1)2024 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被担保公司名称 营业收入 净利润 资产合计 负债合计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
156,365.90 17,664.67 291,806.04 112,038.44
限公司(单体)
宁波江北激智新材料
83,851.89 6,056.34 115,207.37 63,021.71
有限公司
(2)2025 年 1-6 月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被担保公司名称 营业收入 净利润 资产合计 负债合计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
77,258.79 7,814.60 298,879.35 116,491.57
限公司(单体)
宁波江北激智新材料
44,694.69 3,792.45 117,937.07 61,958.96
有限公司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
2、债务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宁波江北激智新材料有限公司
4、担保限额:贰亿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
主债权及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
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
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
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
1、债权人:国家开发银行宁波市分行
2、债务人:宁波江北激智新材料有限公司
3、保证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限额:壹亿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
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贷款
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
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鉴定费
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
等。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7、保证期间:(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2)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3)贷款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三)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
2、债务人:宁波江北激智新材料有限公司
3、保证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限额:伍仟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7、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仅限于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及下属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58,99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 29.58%。其中,公司对下属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36,777 万元,下属公司对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22,217 万元,下属公司之间的互相实际担保余额为 0 万元。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各相关方签署的合同
特此公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