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晶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20:09:33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章 股份锁定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预告、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的股份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