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晶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20:09:33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本届董事会任期内新改选的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超过 1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后,无需股东会选举,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挪用公司资金;
(三)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者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用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十条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关联事项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决议通过,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除外。
第十一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履行了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之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出现本条第二款(一)规定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十四条 董事提出辞职、任期届满或被解除职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
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因其擅自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章 独立董事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会选举。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 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个月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其他董事任期一致。独立董事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四章 董事长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