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6 20:10:20
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应当将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本公司的股份,以及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董事、高管离职后六个月内;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董事、高管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六)董事、高管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管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八)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董事、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管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管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管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前款所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管以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管。
公司证券事务中心负责将上述书面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并通过多种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提醒。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相关事务具体由公司证券事务中心负责办理:
(一)董事、高管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管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及其董事、高管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劵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劵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管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管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管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高管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董事、高管及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公司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及相关监管部门。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或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理。董事、高管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收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