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20:16:00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管理,规范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务负责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财务监督,保证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的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负责公司财务会计相关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裁提名,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从事金融、财务、会计、投资等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
操守和工作业绩;
(二)具有有关财务、税收、会计、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公司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控制管理能力;擅长财务分析和资本运营;
(五)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公司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公司财会内部控制制度,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建立和完善公司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三)组织实施公司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开展财务预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组织开展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实施公司财务收支监督检查工作;
(六)组织或参与审核公司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对公司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进行调查分析,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公司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八)定期或不定期向总裁、董事长及董事会等报告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九)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
(十)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履行职责具有以下相应工作权限:
(一)财务负责人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重大决策应具有知情权或参与权。财务负责人应列席或参加本公司重要决策会议,如董事会会议。主要包括:拟定年度财务预算、融资、担保、对外投资、公司改制、产权转让等重大决策和资产管理工作;
(二)财务负责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应具有监督权。主要包括:对董事会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公司财务部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财务负责人的意见。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负责组织财务部人员或下一级公司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财务负责人应具有大额资金支出审批联签权。公司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财务负责人与公司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财务负责人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付。
第四章 履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要求财务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述职或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公司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制度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管理和监督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对财务负责人履职评价,应当根据财务负责人在公司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财务负责人职责的履行情况,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本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
算和月度快报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公司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分析,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公司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中所发挥的参与或监督作用,有无重大财务决策失误;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公司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公司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公司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
(四)国家财经法规、税收法规、会计准则、财务制度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聘财务负责人:
(一)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递交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