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信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20:38:40
证券代码:000977 证券简称:浪潮信息 公告编号:2025-046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公司将增设 1 名职工代表董事、调整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等。待前述修订生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其他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均不再适用。
本次《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修订的具体内容包括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并将“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以及因新增或者删除调整条款序号、标点符号等非实质性内容,不再逐条列示。
除前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照表附后,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1.
《公司章程》主要条款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济南高新区草山岭南路 801 号 9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草山岭南路
2 层东侧 801 号 9 层东侧
邮政编码:250101 邮政编码:25010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5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6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
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官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7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8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9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1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72,135,122 股,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472,135,122
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1,472,135,122 股。 股,公司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1,472,135,122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1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2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批准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13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