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英飞拓: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6 20:39:17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指定的联络人以及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者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
释和/或者说明。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以下
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
括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应报告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以及提供担保事项即将发生前,无论交易金额大小,相
关报告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
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上述交易事项按照交易类型累计计算,累计达到上述标准时,也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前述交易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4 项以外方向相反
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即与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均应当累计计算,累计达到上述标准时,也应当及时报告。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子公司发生涉及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人基于条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子公司出现下列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决定解散、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5.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重大变更事项
公司、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2.公司合并、分立和分拆;
3.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7.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8.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11.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 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
1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监管事项
1.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2.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八)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九)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者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者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八条 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信息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董事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进程: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书面报告,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