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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海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20:42:02

证券代码:300810 证券简称:中科海讯 公告编号:2025-084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备案等手续。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整体修订内容:
1、相关条款仅涉及部分文字表述的调整(如“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做出”
相应修订为“作出”,“或”相应修订为“或者”等),不再逐条列示。
2、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调整章节及条款编号、相关援引条款序号、标点符号等)亦不
再逐条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公司规范运作》,制订本章程。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行人民币普通股 1970 万股,于 2019 年 12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通股 1,970 万股,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 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
理担任。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总工程师。 负责人、总工程师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 11,805 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1,805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款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决议。 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议。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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