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兴纸业: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20:47:38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
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 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
称、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 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
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
(一) 《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
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
适用);
(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
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 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
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
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 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和要求的规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
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任职”是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
(七)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 未
满十二个月的;
(九)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三章 提名、选举、聘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
审慎核实, 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 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披露相关公告
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
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如有),并按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 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中
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