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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兴纸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20:48:14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工作,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
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
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
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
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
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
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
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
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会
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
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披露选聘结果,公示内
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六) 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协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
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
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
不高于 15%。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
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期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
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
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
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五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
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六条 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
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审议决定。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
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
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
(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
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
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
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
不得超过 2 年。
第十九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
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
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
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
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
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五) 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应当改聘情形,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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