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兴纸业: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20:47:38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八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3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5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7
第五章 会议登记......9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11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13
第八章 股东会记录......18
第九章 其 他...... 19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 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依法
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性质: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十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公司受赠现
金资产、提供担保及《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对董事会设立的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作
出决议;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 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即 6 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公司在上述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
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 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
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审计委员会
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提案接受人, 代董事会接受提案。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
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集人也可以同
时以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公司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与会股东登记手
续。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
更) 。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