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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钱潮:董事会审计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20:49:27

实施日期
万 向 钱 潮 股 份 公 司 文件编号 Q/QC G00010-2025
董事会审计与考核委员会 版本号 A
工作细则 修改水平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与考核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与考核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核查工作,以及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与考核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考核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实施日期
万 向 钱 潮 股 份 公 司 文件编号 Q/QC G00010-2025
董事会审计与考核委员会 版本号 A
工作细则 修改水平 0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八)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九)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十)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实施日期
万 向 钱 潮 股 份 公 司 文件编号 Q/QC G00010-2025
董事会审计与考核委员会 版本号 A
工作细则 修改水平 0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电子通信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审计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审计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资料及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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