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牧业:公司章程修订案
公告时间:2025-08-27 15:59:42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2025 年 8 月)
序号 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2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4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5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6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书、财务负责人、总畜牧师和公司董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畜牧师和公
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7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8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9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助。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10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11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12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的。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司股份的活动。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13 (二)要约方式; 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