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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林股份: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17:07:58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
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
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以下统称“期货交易所”),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禁止在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证券类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应严格按照经审议批准的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构成关联交易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配备有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机构与人员。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作为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交易计划与方案的制定或审核、实施情况的统一管控、定期或不定期向经理层报告相关情况,并根据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主体作为专门管理机构,负责交易执行与管理、日常风险监控等。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期货和衍生品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提供法律支持等。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公司内审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审计工作。
第五章 内部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严格执行前、后台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交易人员与财务人员、审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参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人员应充分理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同时,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其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管理层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财务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包括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公司相关财务部门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且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
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
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于 2023 年 8 月发布的《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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