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广日股份: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17:18:03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将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可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2、股东会;3、公司网站;4、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5、一对一沟通;6、邮寄资料;7、电话咨询;8、广告、宣传或其他宣传材料;9、媒体采访和报道;10、现场参观;11、路演;12、其他。
第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并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网上交流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司将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并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适时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既能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重大事项时,应按监管要求提供网络投票,积极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创造条件,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由证券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应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未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二)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四)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的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六条 证券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证券部应要求来访、调研人员提供调研内容清单,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安排来访;对安排来访的投资者,证券部应事先做好资料准备、接待室安排等工作;来访结束后,证券部应将来访人员、接待人员、活动内容等填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有关资料应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进行保存。
第二十八条 对于投资者的电子邮件,由证券部设专人接收查阅,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及时回复;对相对集中的问讯,给予公开回复;对投资
者对公司在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合理意见、建议归类整理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及相关领导。
对于投资者的电话咨询,由证券部设专人接听,并以书面方式记录投资者的咨询及回复等情况,定期交给董事会秘书审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后生效,同时,2013 年 4 月 16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原《广州广日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广日股份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