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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股份:彩虹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7 17:54:30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工作程序、议事规则,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司治理,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委任,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检查公司财务;
(六)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一)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相关工作,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度审计过程中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会。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公司原则上不得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出现确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当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在股东会决议前,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股东会,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

(六)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者其他独立专业审计机构协助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工作例会,至少应当提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
审计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至少应当提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
在紧急情况下,在保证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可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
会议通知采用电子邮件、电子通信方式发出。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审计工作组成员和公司主管部门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相关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或者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到会进行陈述或者接受质询,该等人士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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