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芯片: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17:59:17
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电科芯片 公告编号:2025-026
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日召开第十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监管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制度 修订后
股东大会 股东会
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 删除
审计委员会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第一条 为维护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维护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必须由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8,405.9492 万股,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18,405.9492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18,405.9492 万股。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18,405.9492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标的。 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同种义务。 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
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
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
权结构。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