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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泉物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18:01:16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
下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具体应当披露的事项依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进行确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或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可能导致公司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依法不应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在规定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
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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