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宇股份:星宇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18:11:10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非独立董事 4 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且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九条 除审计委员会外,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下设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三)审核须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设规划与发展总经理和战略研究室,具体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战略研究室可根据需要设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人力资源总经理,其办事机构设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提名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二十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拟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方案,确定其组成人员,并报股东会批准;
(十六) 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应启动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要求限期清偿,否则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十七)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十八) 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可将其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其他一位或多位董事或总经理行使。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在审议以下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报股东会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上述权限范围另有规定,则董事会应依照其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决定以下情形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提供担保除外);
(二)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交易。
第四章 董事会的授权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将其决定投资方案、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决定机构设置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长、其他一位或多位董事或总经理行使。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标准的,由董事长决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以下事项:
(一)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二) 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代为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