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锦江酒店:锦江酒店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草案)

公告时间:2025-08-27 18:27:57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具体操作。

第四条 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各项目组负责人,为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有关事项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有关事项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
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和符合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连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首席执行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第35条载列的其他可能构成内幕消息的事件及情况(非穷尽式列举);及
(十四)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或法庭程序;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第35
条载列的其他可能构成内幕消息的事件及情况(非穷尽式列举);及
(十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各项目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环节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上述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各项目组的有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和合同契约规定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同时也成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七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和合同契约依据的外部单位涉

锦江酒店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