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先导: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27 18:53:25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1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2
第四章 董事会的授权......5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6
第六章 附 则......12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
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
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 名公司职工代表。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
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
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就
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相关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在与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不足 50%的;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但不足
50%的;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
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但不足 50%的;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但不足 50%,或虽
占 50%以上,但不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足 50%,
或虽占 50%以上,但不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或虽占 50%以上,但不超
过 500 万元。
在与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公司发生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所涉及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25%以上,但不足 5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计算交易总额。
上述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四章 董事会的授权
第十一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事会有权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将其决定投资方案、资产处
置、对外担保、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决定机构设置的
职权明确并有限地授予董事长、副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权限如下: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