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合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18:53:41
证券代码:832145 证券简称:恒合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7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26: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任、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
(二)公开透明原则;
(三)平稳过渡原则;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公司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相关议
案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
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 董事会秘书辞任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手续移交及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
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
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2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