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泰环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19:00:09
证券代码:603797 证券简称:联泰环保 公告编号:2025-028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见公告附件。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上述修正事项的登记及变更备案。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于同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特此公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附件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说明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的报酬事项; 项;
……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股东会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别进行。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非独立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数分别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取得票数较多者
当选,且每位当选者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累积投票制应按以下细则实施:
(一)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董事候选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
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董事候选
人数的乘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
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分散投给数名董事候选人。
(三)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大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
的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小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小于的情况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表决权。
(四)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
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如当选董事
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
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
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
事候选人需进行再次投票。
(五)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即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
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乘
积数;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数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乘积数。
第八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第八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务。董事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 3 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 3 人,职工代表董
职工代表董事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事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行
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审批单项融资额度不高于 10,000 万元的对外融资项目;
(三)审批单项融资额度低于 3,000 万元的对外融资项目; (四) 审批单项金额不高于 10,000 万元的资产处置项目;
(四)审批单项金额低于 3,000 万元的资产处置项目; (五) 本章程规定其有权审批的事项;
(五)本章程规定其有权审批的事项; (六)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除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外);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