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泰环保: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18:59:32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决策程序...... 5
第五章 议事规则...... 6
第六章 附则......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至少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评审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另设副组长 1 人,财务总监为审计评审工作组成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 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八)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九)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十)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十一)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十二)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三) 监督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十四)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的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评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评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 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通知时限限制。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或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
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形式(包括电话会议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在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审计评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的,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 “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