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集团:东软集团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20:26:38
证券代码:600718 证券简称:东软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5-056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十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十届十七次监事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具体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进行修改。
二、变更经营范围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在经营范围内增加“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等项目。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整体修订。最终经营范围以工商核准登记内容为准。
三、注册资本和股份数量变更情况
因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实施,公司股份数量持续变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反馈数据,截至 2025 年 7 月31 日,公司股份总数为 1,190,185,179 股,据此同步变更《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和股份数量相关条款。
以上议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具体条款修订详见后附的《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特此公告。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东软集团《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1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沈体改
发(1993)47 号”文件批准,以定向募集方
式于1993年6月设立为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
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
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经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沈体改发
2003 年,经商务部批准,公司的外方投资者 (1993)47 号”文件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
将所持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中方投资者,企业 在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
2 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业执照。
2007 年、2008 年,经商务部和中国证券监督 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公司目前
公司吸收合并公司股东东软集团有限公司, 登记机关为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
公司为存续公司,企业性质变更为中外合资 用代码为 91210100604608172K。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编号为“商外资资审字
[2008]0103 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
公司在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
“210100402001491”。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5月 9 日经中国证监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5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
3 1,500 万股,皆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皆
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1996 年 6 月 18 日在 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于 1996 年 6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4 第六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185,477,492 元。 1,190,185,179 元。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5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6 新增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7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8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依照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力的文件。
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CEO 和其他高级管 依照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CEO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9 新增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计算机、软件、硬件、机电一体化产品开发、 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系统
销售、安装,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转 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让、技术咨询服务,场地租赁,计算机软、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硬件租赁,CT 机生产,物业管理,交通及通 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
信、监控、电子工程安装,安防设施设计与 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药品互联网信息
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医用电子仪 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
器设备批发、临床检验分析仪器批发, 汽车 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在线
零部件及配件、通讯系统设备的批发和零售, 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汽
通讯终端设备的设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通讯设备销售;
10 技术服务、测试及售后服务,多媒体智能支 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通信设
付终端设备、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 备销售;检验检测服务;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
机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 元器件批发;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制造;集
汽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环境监测仪器研发、 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销售及技术服务,健康信息管理及咨询服务 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
(以上经营项目不含诊疗)。经营本企业自产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