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电子:四创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20:30:40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保守国家秘密原则。公司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管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内容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证券投资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投资者管理工作需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对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一节 主要形式和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交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多种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建立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处理重大舆情、危机事件、媒体关系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积极开展与下列对象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持动态联系,积极响应关切和诉求,做好公司价值传递:
1.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证券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投资者关系顾问;
5.证券监管部门等其他政府机构;
6.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
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并在定期报告中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
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应当配合支持。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节 接受调研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原则上不得单独接受外部调研;如确有必要,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全程陪同参加调研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