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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速: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20:37:03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6日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经营运作中
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监管机
构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要求送达监管机构的一种行为。
根据《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以及其他有可能拥有或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除公司
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包括:发行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及时性:及时披露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二)公平性: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不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三)真实性: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没有虚假和不实的陈述。
(四)准确性:客观披露信息,不夸大其辞,没有误导性陈述。
(五)完整性: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完整,没有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责任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审计法规部
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七条 审计法规部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一)协调有关中介机构、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当事人,负责起草、组织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保证信息披露工作按时、准确完成;
(二)反馈监管机构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或要求,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回复工作;
(三)汇总各部门和所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安排跟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四)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发布工作,并通过文件、网络等方式及时在公司内部传递;
(五)负责起草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六)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妥善记录和保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
事务,包括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组织和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或授权代为
履行职责并行使相应职权。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及子公司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协办单位。各部门(含分公司)负责人、子公司的总经理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和企业的信息组织和提供工作;
(二)负责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指定联络人;
(三)督促本部门或企业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企业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审计法规部或董事会秘书。
在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的信息披露等方面,财务管理部应配合审计法规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重大资产收购、出售、资产重组等方面,资本运营部应配合审计法规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的有效运作,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保证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信息披露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内部的职责分工与授权安排,视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拟披露事项进行评估,判断该事项的性质、状况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以及偿债能力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对信息披露中涉及其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核,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公司董事会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若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的,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
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审计法规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及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接受监管机构对其信息披露活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须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报
送信息的,应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流转和登记的程序。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所聘用的保荐机构、证
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基本标准和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监
管规则等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公司按规定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主要事项包括:
发行信息披露: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发行公告、收购报告书;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临时报告:交易信息(①关联交易②其他须披露交易、非交易信息(①重大事件②股东会通知及决议、董事会决议③根据监管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在执行相关标准时如有疑问,或不能确
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咨询,并按咨询结论开展后续工作。
第二十条 如已发生的事项未达到监管规则或公司信
息披露指引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述规则或指引中没有具体规定,但监管机构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及时、主动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涉及暂缓与豁免业务按照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节 发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发行公告等,遵照适用的监管规则执行。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公司和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共同制作,披露的程序和要求由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提供建议和支持。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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