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20:37:03
证券代码:601518 证券简称:吉林高速 公告编号:临 2025-021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依据
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
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修订要点
一是,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
职责和义务;二是,新增董事任职资格、职工董事设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等条款;三是,完善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要求,
在“董事会”一章中,新增了“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两节内容,进
一步明确了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的功能作用、职责等内容;四是,取消监事会
设置,删除《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章节,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五是,统一修改相关表述,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等;六是,由于《公司章程》修订后由原来的
二百零九条,变更为二百一十八条,故上述条款修订及条目编号相应顺延。
三、《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比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 为维护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新增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三条 公司在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在
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 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 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 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89,055.3169万股,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89,055.3169万
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因债券持有人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按照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发行时规定的条件和转股程
序行使转股权导致公司股本增加;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发行规模、期限、债券利率、转股期、转股价格的确
定及调整原则、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回售
条款、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
金用途等条款必须严格按照核准发行当时所公告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款和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实施。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进入转股期后,公
司应当及时查询股份变化情况,并按照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款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办理
股份变更等手续以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式进行。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