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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速: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20:37:03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6日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
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
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相关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经理层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总经理工作细则》确定的职权和分工,协助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审计法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具体事宜按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
司、控(参)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
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
五十二条和《意见》的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尚未披露的生产经营重大变化,重要财务数据、利润分配方案、重要人事任免等信息,公司在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重大投资、重大合同签署等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和决策过程中产生的重要信息,以及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行政管理或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为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十三)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四)公司或公司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十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知悉该内幕信息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
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
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上一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
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

(一)公司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情形时,知悉该信息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内报董事会秘书,组织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确定表》(见附件1),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2),送达《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见附件3),并报公司审计法规部备案。
(二)公司内部各单位中因工作需要易于或必须、定期或经常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由审计法规部组织签定《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组织相关人员签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根据要求对外报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应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书面送达《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控内幕交易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见附件4),并收回回执;对外报送信息后,相关部门、分子公司经办人应根据报送情况及时按照本制度要求向审计法规部备案。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出现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和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各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传闻、媒体报道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书面问询。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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