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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科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20:41:33

证券代码:835579 证券简称:机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5-107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薪酬的管理, 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 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机科发展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及聘任的公司全体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并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完成
情况、相关人员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董高的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按照《机科发
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董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福利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工作职务并领取岗位薪酬的董事,按照其职务与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工作职务的董事(如有),按照《机械总院委派外部董事工作补贴等相关事项发放标准的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确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工资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高在任期内发生岗位变动的,公司根据离任及接任者的实际任期计算其相应薪酬。
第十条 除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工作职务的董事以外的董高,由公司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董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予或降低发放绩效工资: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受到公司出具的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等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不再具有董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高职责的;
(五)其他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予或降低发放绩效工资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向董高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有权在发放前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董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薪资标准按届时经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资金,作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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