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科股份: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7 20:41:33
证券代码:835579 证券简称:机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6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制度,
保障全体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保证累积投票制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
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章 投票规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持有的
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董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九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条 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
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否则该股东关于选举董事的投票无效。
每位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否则该股东关于选举董事的投票无效。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规则
第十二条 实行等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时,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当选董事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其他已当选的董事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应在新一届董事满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被选举产生后就任。
第十三条 实行差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且该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该等候选人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满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当选董事不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
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其他已当选的董事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应在新一届董事满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被选举产生后就任。
(五)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若全部当选后,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则全部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若全部当选后,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表决完毕,由股东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
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多少从高到低依次决定董事人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除《公司法》《公
司章程》或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达到”“以上”均包含本数,“少于”“超过”“不
足”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细则,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