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丰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21:12:36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中国-杭州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保证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
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 3 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 4 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由第 5 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
条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外。
第 5 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4) 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
第 6 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 4 条或第 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4 条或第 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 7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 8 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
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 9 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 销售产品、商品;
(14) 提供或接受劳务;
(15) 委托或受托销售;
(1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8)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第 10 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
贯彻以下原则:
(1)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非必要的关联交易;
(2) 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真实公正”原则;
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4)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
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
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 11 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
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 交易对方;
(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3)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本制度第 5 条第(4)项的规定);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 5 条第(4)项的规
定);
(6)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
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 12 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 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本制度第 5 条第(4)项的规定);
(6)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
为自然人的);
(7)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 13 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1) 股东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关联
交易;
(2) 董事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
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
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实施,如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尚待
股东会审议通过;
(3) 董事长:未达到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
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董事长批准实施后,报董事会备案。
第 14 条 对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
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 15 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
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
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
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 16 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 17 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经
过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 18 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
露。
第 19 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