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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丰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21:12:36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中国-杭州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
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浙
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中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活动。
第 3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 4 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 5 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 6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
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 7 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公司的发展战略;
(2)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 公司的文化建设;
(6)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的主要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 8 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 9 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
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
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 10 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
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 11 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
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 12 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
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
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节 网 站
第 13 条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
查询。
第 14 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 15 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
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
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
追究相关责任。
第 16 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
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 17 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
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 18 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
题。
第 19 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
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 20 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
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法务部工作人员负责查看互动平
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
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 21 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
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
第 22 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
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 23 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 24 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
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
出通知。
第 25 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
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
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 26 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
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 27 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
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 28 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
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 29 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
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
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
资者查看。
第 30 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
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
发;
(3)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
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 31 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
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 32 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
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 33 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 34 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
的重要信息。
第 35 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
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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