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丰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21:13:17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中国-杭州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规范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制度。
第 2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专门设立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以及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选择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 3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 4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
第 5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立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 6 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章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 7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 8 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 9 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
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予以搁置。
第 10 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给
予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 11 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制订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以及研究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 12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4)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5)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
其他渠道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6)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7)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
选;
(8)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9)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 13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
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 14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 15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在
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
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 16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 17 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18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 19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 20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 21 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 22 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 23 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 24 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