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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丰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21:12:36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中国-杭州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适应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 2 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专门设立的工作
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及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 3 条 战略委员会由公司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需有 1 名独立董事。
第 4 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
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 5 条 战略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按照本工作制度本章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 6 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作为日常的办事机构,负责
日常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战略与评审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
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 7 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等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3) 跟踪研究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结
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向董事会提出有关公司发展战略的意见和
建议;
(4) 对公司拟定的有关长远发展规划、创新业务和战略性建议等,
在董事会审议前先行研究论证,为董事会正式审议提供参考意
见;
(5) 调查和分析公司有关重大战略与措施的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
出改进和调整的建议;
(6)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7) 对经董事会批准的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8)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 8 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 9 条 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负责战略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 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长远发展规划、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
告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 由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
略委员会;
(3)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对外就协议、合同、可行性报告
等进行洽谈并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法律文件,上报
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
(4) 由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 10 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投资评审工作组的提案召集相应评审会议,进
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
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 11 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
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 12 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委员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三分
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 13 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另有规定外,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在
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
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 14 条 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
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 15 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 16 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 17 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 18 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 19 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自行对外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 20 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 21 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之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 22 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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