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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丰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21:12:36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中国-杭州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且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
制,维护股东利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兆丰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的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
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 3 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4)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 4 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
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 5 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
作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
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财务部门的领导,也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第 6 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
第 7 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
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
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 8 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
第 9 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 10 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2)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
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4)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6) 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 11 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的工作权限:
(1)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
报送或提供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
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 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
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
和现场勘察实物;

(4)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
会议;
(5)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
审定公布后施行;
(6)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
明材料;要求被审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
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7)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
决定;
(8)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
暂时封存;
(9)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的建议报总经理进行检查整改;
(10)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
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1) 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
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 12 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
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 13 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
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
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 14 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评价。
第 15 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
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
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
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 16 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
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
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
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为 10 年。
第 17 条 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 18 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相关的批准手续。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
第 19 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上市公司董事
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1)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 20 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 21 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 22 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
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 23 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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