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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丰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21:12:36

浙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中国-杭州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
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精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 3 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
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
其相关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
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 4 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
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规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 5 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 6 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1)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
(2)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
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
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
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4)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5)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 7 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
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 8 条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责
任。
第 9 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 10 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报纸和网站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中选择。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
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
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
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 11 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法务部直
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
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证券法务部,由
证券法务部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 12 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
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
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证券法务部提交资料
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违反本条
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 13 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
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
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
人;

(2)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4) 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 14 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 15 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
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
书。
第 16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 17 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
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 18 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 19 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
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 20 条 本制度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 21 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 22 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 23 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正文及摘要;公司应当在经董
事会批准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登记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
要,同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正文及摘要;公司应
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刊登中期
报告摘要,同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
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及时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
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上刊登季度报告,同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上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
第 24 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审核,由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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