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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丰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21:12:36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中国-杭州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
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 3 条 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
组织实施。董事会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
证券法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 4 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公司网站的内容更新、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
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
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经董事长签发后,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 5 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3)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
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4)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5)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6)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7)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8)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9)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0)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1)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2)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3)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14)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5)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16)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17)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8)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1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
网站正式披露。
第 6 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4)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人员;
(5) 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
员;
(6) 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
(7)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8)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9)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10)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1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或机构。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 7 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 8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
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 9 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1)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范围
内流转;
(2)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
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
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并在证券法务部备案;
(3)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
券法务部备案。
第 10 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
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
情况。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 11 条 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
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
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 12 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
负责人)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
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 董事会秘书收集并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 13 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及时记录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码,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的时间、地点、依据等,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 14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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